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教师试讲制度。
1、试讲对象
(1)初次开课的教师;
(2)担任新教学任务的教师;
(3)已开过课,因教学效果欠佳而停止开课或因其他工作长时间脱离教学岗位后又申请重新开课者。
2、试讲的组织
(1)在正式开课两个月前,试讲对象完成备课工作,并向所属教学系提出试讲申请;
(2)系主任随机抽取2学时的授课内容,组织本单位教师进行听课评价。当三分之二以上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上(包含良好),试讲合格,否则,试讲不合格。不合格的试讲对象根据听课老师的具体意见,认真准备,重新进行试讲申请;
(3)试讲合格后,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报学院教务办。学院组织院教学督导专家组,随机抽取2学时授课内容,进行听课评课。当教学督导专家组总评结果为良好以上,试讲通过,试讲对象取得上课资格;当教学督导专家组总评结果为中以下(包含中),试讲不通过,试讲对象重新进行试讲申请;
(4)在正式开课半个月前,试讲对象还未取得上课资格,则取消试讲对象本门课程的授课任务。
3、试讲评价内容
(1)精神饱满,准备充分,按时上下课;
(2)教书育人,重注理想信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
(3)教学内容充实,信息量饱满,重难点突出;
(4)理论联系实际,适时引入学科前沿知识;
(5)普通话标准,表达精炼准确,内容娴熟,层次分明;
(6)注重启发引导,能灵活采用多种教学方式调动学生思考;
(7)有效应用计算机辅助教学,课件制造精良,有吸引力;
(8)正确应用板书及其他有效手段,与教学内容配合度高;
(9)互动性好,课堂气氛活跃,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高;
(10)教学设计科学合理,符合授课对象需求。
4、试讲教师的试讲申请表与院系听课审核意见,经教学副院长签署审批,加盖公章后备案存档。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院教学督导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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