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学风建设,根据《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大教字[2014]41号)、《中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校长令第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条例。
(一)学生未经准假旷课的,院学工办下达缺勤通知;一周累计旷课6学时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处分;一月累计受到两次院内通报批评的,处分文件寄达家长;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24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36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48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一学期内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继续旷课,一学期累计达到9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习、公益劳动、社会实践期间擅自离校、实习期间擅自离队的,以每天旷课6 学时计;
(五)受到纪律处分者:
取消受处分当年参评奖学金及各类荣誉称号资格,取消受处分当年推优入党资格,取消大学期间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担任学生干部的由相应单位给予免职处理;党员(含预备党员)违纪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已获奖学金的,停发未发的奖学金;已获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取消免试研究生资格;
(六)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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